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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由111年5月31日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未於111年6月30日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呼籲,尚未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請儘速補辦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可享受那些獎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係採自動報繳制度,所以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1期申報者外,應以每2月為1期,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申報,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該局舉例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甲營業人111年1-2月(期)營業稅,依規定應於111年3月1日起至15日止辦理申報,惟因會計人員疏忽,遲至同年月28日才辦理申報,甲營業人主張該期無銷售額,應無滯、怠報情事,惟依前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遭處滯報金1,200元。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係對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所為制裁,其性質為行為罰,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的義務,此與漏稅罰乃屬二事,該局提醒營業人,即便無銷售額也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受罰。(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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