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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台中西屯高所得財產規劃最佳稅務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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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健身房的設址:由於每個縣市的土地使用規範不盡相同,設立前一定要詳細了解土地分區,以台北市為例,只有商業區、住宅區(住三之一、住三之二、住四、住四之一)才可設立,不然選址錯誤被糾舉就可能被勒令停業,造成公司倒閉。
2. 合格證明:在室內裝修的部分要依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向主管機關提出裝修的申請許可,不然會有相關的罰則。而健身房的公安消防申報教練是否有合格執照設備使用說明標示都是政府稽查的重要項目,同樣要小心留意喔!
3. 與消費者的契約擬定:雖然政府有頒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有些未列在上面的事項,像是場地及器材使用的規範、缺課補課相關措施等,最好也盡量詳細的補充在合約中,同時保障自己跟消費者的權益!

相關資訊連結:
全國土地使用區分➡https://luz.tcd.gov.tw/WEB/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補習班107年度其他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72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之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補習班之費用。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申報各項費用時,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鉅額呆帳損失,經請該公司提示列報呆帳損失相關證明文件,發現該公司103年間銷貨給國外A公司,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多年仍未償付,甲公司107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並就未收取之貨款列報107年度呆帳損失,因該存證函於108年1月15日才送達國外A公司,依規定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之108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107年度,因此予以調整補稅。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兩年者,除了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避免日後遭調整補稅。(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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