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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整年度的盈虧不是在營所稅的範圍嗎? 什麼情況下要併入負責人的綜所裡繳稅?股東也會有要繳綜所的問題嗎?
Q:謝謝會計師回覆,再請問 若帳上沒有累積虧損,是不是就不能依公司法第239條及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將股東往來貸方餘額轉列為「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最慢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網路交易日趨活絡,賣家不需要實體店面就可以作生意,如當月銷售額未達上述營業稅起徵點,可以先不用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如果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該所舉例說明,王先生從今年1月1日起於網路銷售平台經營網拍賣東西,1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以先不用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2月間其網拍生意步入軌道,銷售額12萬元,已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即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考量網路銷售平台有定期結算賣家銷售額的特性,如規定個人賣家於達起徵點即應立即補辦稅籍登記,恐過於嚴苛,財政部乃規定,只要王先先在次月月底(3月31日)前自行向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或於3月31日前經國稅局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均由國稅局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該所提醒,如有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但尚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限向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以免將來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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