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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預收貨款時約定以單一價格先收取,並開立僅有一個單價乘以預計數量之發票給廠商,實際交貨時則依不同商品不同價格認列收入並沖銷預收,現要將剩餘之預收貨款以折讓單退還給廠商,請問折讓單上有不同單價及數量這樣可以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應依其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且應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中註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月購置全新空調設備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列於財產目錄房屋附屬之空調設備,耐用年數5年,無殘值,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80萬元【400萬元÷耐用年數5年】,惟經查該公司購買設備發票及估價單明細,該設備之品項包含冰水主機、空調箱、水泵、送風機等,係屬中央系統冷暖器,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其耐用年數應為8年,經該局依上開規定重新計提折舊50萬元【400萬元÷耐用年數8年】,調減折舊30萬元,補徵稅額6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應符合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Q:舉例問題1:甲公司在100年12月20日承接政府案件,並於101年8月8日合約到期,由於未能達到合約規範的履約條件,如達成件數等,扣款(罰款)條件以日計算,且由承接案件日期1001220開始計算至應履約到1010527履約期限)每日扣3000元,則扣費是否應列帳於101年度(成本與收入都列於101年度)承接年度100年度雖有11天但係無法估計是否未能達標,且於是1010527才是收件截至日。另如合約有罰款的但書或條件,是否應估計應計損失?提列損失?還是如我所想應與事實發生且與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認列在收入(完成合約)年度。 100年帳上需計提估計損失嗎?如罰款條件難以估計又應如何認定入帳? 問題2:如本公司開立200萬發票給政府單位,事後扣款50萬直接入帳150萬,但政府主張只能開收據給本公司做為收入減少之證明?公司是否可以申請專案退營業稅?!申請被扣款之50萬之營業稅退還。另與開立二聯或三聯發票有無處理上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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