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台中南屯政治獻金稅務諮詢最佳稅務後盾

 

台中北區繼承稅務諮詢, 台中西屯董監事變更登記, 台中中區稅務帳務會計師事務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向經濟部申請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者,享有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為生技新藥公司之記名股東,亦得享有股東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惟於經濟部審定函有效期間內,生技新藥公司有不符合資格要件者,經濟部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再行確認後,撤銷或廢止該審定函,原享有之租稅優惠將予追繳。  該局說明,依據修正後「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及「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關於資格要件必須符合:(1)生技新藥之研究或發展工作不得全程於國外進行;(2)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達5%以上,或占實收資本額10%以上;(3)聘僱具大學以上學歷之專職研究發展人員至少5人;(4)最近3年內未重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  該局指出,取得經濟部審定函之生技新藥公司,如經查核發現其申請時或於該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有不符合前揭情形之一,而經撤銷審定函者,其已依生技新藥發展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已抵減之稅額,或經廢止審定函者,自不符合年度起抵減之稅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追繳之,並自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公司108年度如欲適用生技新藥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稅額及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者,於經濟部審定函有效期間內仍應檢視是否符合前述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Q:我們公司是某港商公司之台灣分公司,最近要付款給香港母公司,外匯性質代號會是192-貿易佣金及代理費支出。想請教就算是付款給國外母公司,也是需要扣繳20% 嗎?

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10年5月1日過世,其已於110年10月中旬申報遺產稅,近日在整理父親遺物時,才發現還有父親投資之基金約500萬元漏未申報,現在已經超過父親遺產稅申報期限(110年11月1日),如自動補報該筆投資基金,是否可免予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若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期限3個月;另外,已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該局說明,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遺產,應處以罰鍰,但為鼓勵納稅義務人自新,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之規定,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以王先生詢問的例子來說,王爸爸於110年5月1日過世,倘其繼承人未依法申請延期申報者,王爸爸遺產稅法定申報期限為110年11月1日止;而王先生近日才發現有短漏報該筆投資,雖然已經過了法定申報期限,仍可自動補報該筆基金遺產,只要該筆基金屬未經檢舉,且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射頻前端晶片產業節稅方式
台中后里工商登記 INTERNET技術與基礎設施產業節稅方式 「開公司」或「辦行號」的比較台中公司行號申請 台中北屯家族企業稅務會計服務推薦 供熱產業節稅方式

arrow
arrow

    n7adok8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