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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明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包含10類所得,生活中常見之個人因他方解除買賣契約而收取之違約金,屬第10類之其他所得,係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需一併檢附成本及必要費用之相關單據佐證,若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還會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3月間與賣方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給付訂金1,000萬元,嗣乙君因無法履行契約,遂於同年8月間與甲君協議解除契約,雙方約定由乙君歸還甲君已付價金1,000萬元及支付違約賠償金1,200萬元,乙君並開立支票交付甲君,業經甲君兌領在案,惟甲君未於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漏報其他所得1,200萬元,補徵應納稅額54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罰鍰270萬元。甲君不服,循序提起復查及訴願,主張係與親友集資合夥購買,收到賣方返還之價款1,000萬元及違約賠償金1,200萬元後,已依出資比例分別交還予各合夥人,且係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自然人憑證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無該筆所得,漏報實屬無心之過。惟經該局通知甲君提供合夥出資及違約金交付合夥人之相關資金證明,甲君卻無法提供資料佐證,且系爭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所得查調之範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確定,甲君並已繳清稅款及罰鍰。       該局提醒,其他所得的種類繁多,例如:賣方沒收買方放棄承買之定金、非屬填補所受損害之補償款(即補償所失利益)、法院判決受領之違約金等所得均屬之,且個人間之所得給付,因個人無扣繳申報義務,亦非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查調範圍,時有納稅義務人因疏忽而漏報,納稅義務人如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查獲遭補稅及處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但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遺產管理人,則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遺產管理人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指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間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如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可以申請延長到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如未依限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規定進行調查及核定應納遺產稅額,並通知遺產管理人於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Q:Q:請問建商與地主合建支付租金補貼、搬遷補貼款時,該地主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為夫、妻及其子女共同持有 舉例如下: 夫:土地持分50/100,建物持分98/100 妻:土地持分38/100,建物持分1/100 子:土地持分12/100,建物持分1/100 以上案例,請問次年1月申報所得時應如何拆算該戶各權利義務所有權人之所得?是依土地持分拆算?還是建物持分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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